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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委会就若干类纺织品进口双重监察制度的运作发出解释文件
作者:     来源:中国棉花信息网     日期::2008-06-16     点击:
  据悉,今年5月13日,欧洲委员会就若干类纺织品进口双重监察制度的运作发出解释文件,阐述中国商务部与欧盟许可证一体化管理系统(SIGL)之间的互动程序。
  
  文件指出,双重监察制度下的许可程序与配额制度撤销前的许可程序类似,但前者需要欧盟许可证一体化管理系统与商务部之间进行直接互动,亦需要欧盟纺织品进口商与中国内地纺织品出口商之间加强合作。
  
  值得注意的是,假若出口商欲将中国内地纺织品输往欧盟,首先必须取得商务部发出的出口许可证。如果货物采用空运,商务部会在许可证发出后24小时内把出口许可资料传送予许可证一体化管理系统。如果货物采用陆运或海运,商务部将于货物清关后24小时内发送出口资料。
  
  出口商向商务部申请许可证后,欧盟进口商必须向许可证一体化管理系统申请进口许可证。在出口许可资料从商务部传送到许可证一体化管理系统之前,欧盟进口商无法取得进口许可证,因此香港纺织品出口商必须与欧盟进口商保持密切联系。如果在出口许可证资料传送予许可证一体化管理系统的过程中发生问题,只有出口商才可与商务部联络,以检视许可证情况以及修正问题。
  
  文件提到,出口商须于出口许可证发出当日起计的45日内完成出口程序。纺织品运往欧盟后,进口商必须于出口许可证发出当日起计的75日内取得进口许可证。假若出口商或进口商未能遵守限期,整个程序必须重新展开。
  
  欧盟进口商经常遇到的另一个问题是货物运往欧盟的方法引起混淆。这个情况大多发生在中国内地纺织品经香港或第三国家转运欧盟的时候。文件表示,在这情况下,出口商须在申请出口许可证时阐明中国内地纺织品经香港或其他第三国家转运欧盟的方法。例如,如果纺织品以海运方式从中国内地运到香港,然后从香港空运到欧盟,出口商必须在出口许可证申请书中注明纺织品将采用空运。此举可确保出口许可资料从商务部准确地传送至许可证一体化管理系统。
  
  文件最重要的一点是,中国内地纺织品出口商必须与欧盟进口商保持紧密联系,以便迅速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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